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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消毒处理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
2、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3、不能采用化学消毒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必须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置,禁止将没有消毒的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中进行填埋。
4、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工程规模的确定和详细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分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危险废物和大型废物处理装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5、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在的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比选后确定。
6、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7、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坚持集中处理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8、采用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实施的标准要求。
9、环保医疗废物处理装置工程项目必须由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许可证后方可运营。